公务员诚信建设要引入公众参与

2017-08-2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媒体报道,今年以来,多省份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一些地区提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民无信不立”,即使到了今天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传统农业社会里的这句名言仍未失去光辉,有力地证明诚实守信的品质具备恒久的价值。但说来惭愧,在这句名言起源的地方,诚信似乎正变得日益稀缺。2016年,发改委一位官员透露:“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基于这样一种现状,近年来,中国社会对诚信的呼唤几乎达到了顶点,“诚信建设”随之成为一个高频率的名词。
  诚信建设应该如何着手?看两份文件就明白了。一份是国务院于2014年6月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在这份被舆论称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程中的里程碑”的纲要中,明确要完成“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另一份是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底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建立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所谓“14类重点职业人员”,即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14类群体。
  将“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列为诚信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在个人诚信建设中又提出把公务员等14类群体作为重点职业人员,这两份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文件所传递的信息十分清晰:政府部门需要依法行政、守信践诺,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而在个人诚信建设中,公务员因其地位的特殊性,也必须率先垂范。
  对照上述要求,如果说近年来中共中央大力推行的行政决策法治化、矫正“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属于政务诚信建设的范畴,那么现在各地为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显然是看到了公务员这一群体在个人诚信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根据媒体报道,各地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范围宽泛者要求全过程记录公务员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表现,包括八小时内外、工作场所和非工作场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为确定和运用诚信等级结果提供依据,而多数则要求需将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个人事项报告查核、廉政记录、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等情况记录在案。既是探索,自然不必强求划一,但如果将范围定得过于宽泛,具体操作显然会成为一大难题。
  诚信需要激励,失信当有代价,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地方都对公务员失信后的惩戒问题作出了规定,虽然惩戒的尺度不一,但只要能够落实,其威慑力和对当事人员可能的影响肯定无法低估。
  诚信建设力求从公务员和政府部门开始取得突破,这是一个正确的路径。点赞之余,专家也提到了相关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因素。提到这一点非常自然,因为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很多时候发生在与民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在失信以及失信后果的判断问题上,后者往往可能比政府部门本身更具发言权。既然如此,在建立诚信档案的时候,公众的监督和及时的公开有多么重要,也就毋需赘言了。
  公务员诚实守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这是社会诚信的坚实基础,打好了这一基础,也就是各方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而形成合力的时候。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热点关注微信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微信新浪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腾讯微博、QQ群 公务员考试QQ群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