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讯: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招录公务员、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都将受到限制。这是记者上午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春节期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告诉记者,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当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查找到该《意见》,当中有关于“加强联合惩戒”的规定。在任职资格限制中明确了对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及招录(聘)为公务人员、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党或党员、入伍服役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限制。
如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此外,《意见》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以及相关行业的准入资格上等均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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