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6月3日晚,河南商丘女警赴郑州看女儿时,在寓所中半夜被当地民警上门当做卖淫女“误抓”,并遭殴打。日前,记者从郑州警方内部人士处获悉,当日带队的中队长已被免职,当日殴打女警者系警校实习生。(6月18日《新京报》)
抓嫖误抓女警的“荒诞剧”,已经让许多人大跌眼镜,“打人者系实习生”的说法,更让舆论哗然。“打人者系实习生”,言外之意很明显:暴打女警,并非在编民警惹的祸,而是编外人员的过失。乍看起来,这是在澄清事实,可仔细想想不难发现,这其中明显带有一种“划清责任”的意味。
就该案而言,打人者究竟是否是实习生,至今存疑,尚待厘清。涉事警方须拿出证据、还原真相,才能取信于民。但从公众情绪看,大家对“实习生打人”一说普遍不信,很多人都认为“实习生”是“临时工”的变种。
这般揣测,并非没来由:让“实习生”担责,跟“临时工法则”路数如出一辙,都是出了事就将责任推到临聘人员、不在编的身上。正因“临时工干的”已成惯性卸责套路,所以,有人将临时工戏称为“顶罪脊梁”“顶缸专业户”。
在时下,“临时工法则”已成陈词滥调,难以奏效,而终结“临时工执法”,也成了许多人的一致呼声。在此情境下,郑州警方内部若将打人过失归咎于“实习生”,俨然是在玩文字游戏,刻意避讳“临时工”词眼,以免刺激舆论、引起逆反效应。只不过,拿“实习生”说事,照样激起公众的敏感情绪:“实习生”不会是新上位的替罪羊吧?
平心而论,“恶意揣测”未必就属实,“实习生打人”并非不可能。只不过,就算真是实习生犯事,警方就能推诿罪责么?
抓嫖抓错了人,就涉嫌行政违法。若按照执法程序,先出示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并允许申辩等,或许错抓可以规避。遗憾的是,涉事民警在闯入住所后,仅告知“衣服就是证件”,僭越了合法程序。
至于殴打“被冤枉”的女警,若是实习生所为,警方难辞其咎。依照规定,实习生并无执法权,就算有执法权,也不能打人。在行政许可法中,没执法权的人员被委托授权后,可以独立执法,但警校实习生不在此列。如果让实习生也赴现场执法,那么,警方则是滥授权,须负连带责任。据了解,被打女警称:“有民警笑着说没事,死了公安局负责”。莫非如此冷血的话,也是出自实习生之口?
退一步讲,若果真是实习生打人,那也离不开逼供式执法的染缸风气的浸染。毕竟,在现场执法的,还有正式民警,他们为何没及时制止?姑息作恶,何尝就不是恶?
“临时工”一词已被毁了,但愿下个被毁的,不是“实习生”。实质上,比起误抓错打女警,归罪于“实习生”可能蕴含的卸责思维,也是种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