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最观点】:红会第三方监督为何引发质疑

2013-07-2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完全可以尝试在红会最重要的环节参与实质工作,一个是捐款异议,一个是采购支出异议,还有一个就是贪腐案件调查。


  13日上午,周筱赟在微博爆料,称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实质就是“红会养的公关部”,其实际控制人王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之间涉嫌商业利益交换关系,对于这一指责,王永表示否认。


  纵观最近红十字在网络上的相关争议,绝大部分都来自于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动作。但是此次周筱赟所指出的争议,源于红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近日当选“2013年中国十大品牌女性”,而颁奖机构“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的秘书长王永,同时也是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监督委员会成员给被监督机构负责人发奖的行为,从程序上并不违法,也可以用“内举不避亲”来解释,但是瓜田李下的事情还是越少越好。


  观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委员名单,可谓阵容豪华,但是其最近引人注意的,是芦山地震前后,宣布将重新启动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调查地方红会虚开救灾药品发票案,调查红会工作人员开车中途甩下志愿者事件等。但监督委员会的角色却让人感觉模糊,它在接受社会申诉并作出回应和处理的时候,没有严肃的工作流程和回应机制,更多的是让人感觉到是个人偏好而非制度性的监督。


  如果社会监督委员会仅仅是在红会信任度低的时候,借助社会名流作为一个第三方独立声音的传声筒,关注一些热点话题,这样第三方监督,还不够。


  公益慈善组织并不是永远不会犯错误,包括国际红十字会,德国、俄罗斯、美国、日本都出现过贪污、挪用等事件,但并没有引起红会信用的崩溃,不仅因为所有的事件都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得到了解决,责任人被追究。更多是因为公众相信,这样的机构出问题不可怕,有可靠的机制能够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对认真做事的人可以宽容。


  红会建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第三方监督机制,国外慈善同行较少采用。类似的监督机制,国外最值得借鉴的就是欧洲议会监督专员制度(ombudsman),督察专员由议会任命和批准经费,但保持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监督专员记录公众的申诉并加以调查,向申诉者和被调查的机关报告他们调查的结果。


  社会监督委员会如果要发挥实质作用,完全可以尝试在红会最重要的环节参与实质工作,一个是捐款异议,一个是采购支出异议,还有一个就是贪腐案件调查。比如芦山地震中,监督委员会可以主动观察红会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如何接受捐款,如何统计汇总,并对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也可以针对本次救灾中的大宗物资采购做独立调查,查阅相关的采购流程和书面文件,对采购环节进行评估。在此之外,也可以接受公众举报并独立调查。


  国外慈善行业因为长期的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可以取信于公众。而我国的慈善行业还处于发展中,红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要想树立社会公信力,须在制度化和专业化改革上下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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