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面试模块解析——自我认知

2013-08-0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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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句话用在公职类面试的准备中再妥帖不过,用在面试五大模块中的自我认知与职位匹配这一类试题的准备上更是允理惬情。也就是说,在自我认知与职位匹配这类题目的应对上是更需要我们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就以往政法干警的面试真题来看,自我认知类题型考的几率是非常大的。这就要求各位考生在备考期间充分做好对这类题目的准备工作。

  回答这类题目最为重要的原则在于四个字:人岗合一。要做到人岗合一首先要明确政法干警其岗位的特殊性及其能力素质要求,即做好岗位梳理工作。下面浙江硕文为各位应试学员整理出一些此方面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为各位学员提供帮助。

政法干警职位分类:


 

  一、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三者之间的关系:

  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

  二、各岗位具体职权梳理:

  1.法院职权: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2.检察院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额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法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3.公安机关职权梳理: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处理交通事故;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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