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公告
2013-08-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招聘建筑工程岗位紧缺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
共3名。
二、范围对象
宁波市户籍人员(以2010年12月12日户口所在地为准)。
三、招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土木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建筑工程、城镇建设、城镇建设与规划、房屋建筑、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管理技术、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结构工程等专业毕业。
(三)具有建筑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年龄3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12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
四、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于12月12日-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17:00)到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新城大道北路288号市广电中心)一楼大厅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张。证件不全或提供的证件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者不能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报名通过人数不足招聘指标3倍的,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已在慈溪市紧缺专业人才岗位的一般不得报考,如确有必要报考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凡提供虚假信息报考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报名通过人员于12月15日8:30—11:30到报名现场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考试采用先笔试,后面试的方法进行,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时间为12月18日,主要测试综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根据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3倍(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主要测试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求实精神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不足60分者淘汰。
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50%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得分高者优先。
(三)体检
根据招聘指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办法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次序进行递补。
(四)考核
考核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
(五)聘用
考核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www.cxhr.com)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紧缺专业人才不占单位编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工资福利等其他有关事项详见附件《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暂行办法》。
咨询电话:0574-63989006、63981412。
监督电话:0574-63980624。
上述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慈溪市文化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慈溪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员结构,创新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聘用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需求计划须坚持从紧原则,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申报,经市编委办审核并报市编委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招聘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面向全国公开招考,具体实施工作参照事业单位招聘办法,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
第五条 招聘对象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中本科学历的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应在2年以上,全国重点高校可放宽到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聘用人员不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期限2至3年,其中试用期2至6个月。
第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先进评比等管理工作参照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参照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 根据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实行分段计发专项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10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5万元。补贴在五年 内分3次计发,第一次为履行合同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发给30%,第二次为履行合同满三年且每年考核合格的发给30%,第三次为履行合同满五年且每年考核合 格的发给40%。
第十条 参照同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发放夏令清凉饮料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人才公寓有关政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聘用期满要求续签合同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提出,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受党(团)、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业务费按所在单位在编人员标准安排。
第十五条 所需经费按单位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 原紧缺专业人才聘用办法不再执行,已聘用的紧缺专业人才按规定进行统一考试后,可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适用本办法可招聘紧缺专业人才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编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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