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实施意见
2013-06-1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浙组〔2008〕56号
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
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建立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经常性机制,切实解决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官、检察官考录难问题,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录对象
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是指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并在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后任用为法官、检察官。
二、考录形式
公开考录工作一般结合每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四级联考)同步开展,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统一审定考录计划并发布公告,各级组织部门会同本级法院、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市以下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公开考录,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职位,也可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具体由各市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计划编报
公开考录计划应当在国家核准的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根据队伍结构和工作需要审慎编报。计划内容具体包括考录单位、考录职位、考录人数以及专业、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需求计划由各级法院、检察院提出,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根据县(市、区)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考录计划,并明确在市、县(市、区)具体分配名额。公开考录的开考比例为3:1;招考确有困难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不足开考比例的计划应当核减或取消,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的,在核减计划时可暂不明确调整的具体地域。
四、资格条件
参加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公开考录的,除须具备《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要求的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C类资格证书的人员,仅限于参加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开考录。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面向全国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
五、组织考试
公开考录笔试采用四级联考的公共科目试卷。根据笔试成绩排名确定入围面试人选,其中考录计划2名以下的按3:1比例确定,考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面试由各级组织部门会同本级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面试考官可以主要从法院、检察院统一抽调。
六、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按考录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七、选择意向
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的,按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入围选择的人员,然后在当地市委组织部规定时间、地点,由入围人员按成绩排名次序选择意向单位;入围人员不能按规定参加选择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无人选择的职位可以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排名次序进行递补。
八、公开调剂
因开考比例不足或无人报考而核减的考录计划以及没有达成选择意向的职位,可以采取公开调剂的方式。具体调剂办法是:各市根据计划空缺情况,公开发布调剂公告。参加当年度全省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且符合调剂公告要求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调剂。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法院、检察院,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3:1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组织面试、体检、考察等。
九、公示及录用
拟录用人员按规定公示后办理录用手续。市级以下拟录用人员在各市法院、检察院汇总并分别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在正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如拟录用人员因故不能被录用或自动放弃的,可酌情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次序进行递补。
十、最低服务年限
新录用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录用到欠发达地区工作,在最低服务期内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的,应当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一、工作要求
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是法检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组织、法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责任到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考试录用纪律,严把进人关,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贯穿于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尤其是在公开考录工作的实践探索阶段,要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稳妥组织实施,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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