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模拟题及解析(13)
2013-06-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35.某甲对 A 市 B 区公安分局管辖的一派出所作出的罚款 30 元的处罚决定不服。若某甲提出行政复议,他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
A.该派出所 B.A 市公安局 C.B 区公安分局 D.A 市人民政府
36.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 )
A.一审庭审结束前
B.法庭辩论终结前
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D.一审庭审开始前
37.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追加或变更被告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D.决定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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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C【解析】详见《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
36.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3 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37.A【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 项应选。B 项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0 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故 C 项不选。人民法院针对共同诉讼,而决定合并审理的,也不需征得原告同意。所以 D 项也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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