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省考笔试备考:行测知识回顾(11)

2013-07-0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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