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报载,许先生,非京籍人士,欲购房,却没有在京购房资质;裴女士,京籍人士,去年离异。经某中介公司业务员牵线搭桥,这两个陌生人见面、签协议,并在1小时内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 这 次 交 易 中 , 裴 女 士 只 需 出 场4次,即可拿到3万元好处费。许先生则需要在原籍先与原配妻子离婚,与裴女士结婚再闪电离婚,以此绕过在京购房的政策限制,顺利购房。而中介能得到可观的“服务费”。
一切都是因为限购。如果不是对房屋购买资格的限制,许先生也不要离婚、结婚,反复折腾又花钱来京购房。如果不是限购,裴女士也不会与他人做“纸上夫妻”一场,当然她也不能赚到3万元好处费。中介也得不到所谓的“好处费”。这一切来得如此梦幻与后现代,先是制度性羞辱,紧接着的就是羞辱制度。那么,到底谁是赢家呢?
所谓“制度性羞辱”,是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在该书中,他大力提倡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通俗地说,就是某种不合理的制度,让人不得不受到羞辱。
国内媒体最早使用这一概念是在2005年。那一年的下半年,华北油田出台了下岗职工重新上岗的新政策,其中一条规定:“双职工都买断工龄的,有一方可以上岗;离婚后的下岗职工等同于单职工,可以上岗。”此举导致不少夫妻为了增加上岗机会,突击办理离婚手续,有时一天就有20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媒体评论纷纷认为,这就是不合理的制度给下岗职工带来的“制度性羞辱”,让他们不得已离婚。
尽管高房价千夫所指,这与炒房者的推波助澜有相当关系。但是,显然易见的事实是,房屋并非非得由国家进行强制调控的东西,而是由市场调节所能自主解决的问题,国家对房屋的市场供求可以进行宏观调控,却不宜利用行政手段进行限制,这会破坏房屋市场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让市场关系紊乱。更何况,房价高的问题并不仅仅是炒房者的问题,更是土地所有制、土地供应问题,是保障房建设问题,以及房屋建设中权力寻租与腐败问题,甚至是实体经济疲软等等问题。然而,其他问题却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且遇到既得利益集团阻挠,阻力重重,决策者还是选择了限购这种能立竿见影的制度。
制度性羞辱由此产生。那些有需求却条件不符合的一些公民,就想到通过这种假结婚的形式来规避限购政策。像新闻中的许先生,为了给儿子在北京买房,先与原配离婚,进而与一个陌生人结婚,你能说他不受羞辱吗?至于裴小姐,看起来她不劳而获3万元,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但用这种假结婚方式去获得这钱,难道不也是一种羞辱吗?如果没有这种政策,她或许不会得到这钱,当然也不会受此羞辱。
当然,限购制度先是给某些公民以制度性羞辱,但很快又发生了某些公民来羞辱制度。一些外地人想到了用假结婚来规避政策,另一些外地人则购买虚假的“5年完税证明”和“社保证明”,而中介机构更是推波助澜。所谓“国家有政策,中介有对策”。
这些小动作都在羞辱制度,一则化国家制度与政策于无形,轻松钻空子,让制度失去生命力,消解政府公信力。二则,由于利用假结婚形式规避政策,提高了购房成本,那些炒房者的成本提高,他们将成本转嫁于下家,提高房价。限购的目的是降低房价,但不经意却可能抬高房价,这让制度情何以堪?
当然,客观地说,限购政策能够起到一定的控制房价的作用。但这个政策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当这一政策遇到制度性羞辱和羞辱制度时,我们更应该考虑对房屋、土地制度等进行深层次改革了。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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