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工作时,对企业安全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其中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铁腕规章”,被此间观察人士解读为中国政府为整顿煤矿安全生产而出的一记重拳。
事实上,早在2007年5月,国家安监局等七部门就发布了一个《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而从此次国务院会议发布的规章看,无论是从适用的范围还是下井的次数,对领导责任的规定是空前严格的。
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出五项部署: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其中,有关领导要与矿工一同下井、升井的规定在首项部署中作出。
【视角分析】
视角一:“领导一重视,矿难就停止”的认识误区
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就是将领导的人身安全与一线工人进行利益捆绑,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会提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领导重视只是矿难治理制度体系中的一小部分,而非全部。因此,必须走出“领导一重视,矿难就停止”的认识误区。应该认识到,矿企本来就是利益丛生之地,尤其是随着煤矿领域的“国退民进”,这条产业链更加庞大,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这在相当程度上会抵消和弱化“领导重视”的效力。而更重要的是,每一起矿难的发生,都是制度体系的整体失灵,而非领导重视这一个环节。譬如发生矿难的“王家岭”煤矿,承建单位只是中建集团下面的一家分公司,当其领导随工人下井的时候,上级部门会不会就因此而放弃“勇争第一”的政绩追求?
世界上所有有效治理矿难国家的成功经验都告诉我们,治理矿难不可能绕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加大执法力度等最基本的制度。民众可以对某一项制度表现出格外的偏好,但决策者不能因此而被误导,以为找到了治理矿难的“终极宝典”。
视角二:,“捆绑式下井”必须“三防”
一防“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有的矿上可能将一些普通员工或中层干部挂名为“矿领导”,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却只负责“下井与矿工一起劳动”,不负责矿上任何行政工作。二防“正职很少下井,副职经常下井”。矿领导必须轮流下井,防止“正职”以工作忙、会议多等借口逃避下井。三防检查组来了下井,检查组走了上井。如果“捆绑式下井”仅限于应付检查,就起不了应有的作用。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不能没有“对策的对策”。对策一,要求各矿每日上报下井领导名单,并予以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对策二,安监部门不妨常搞一些“突然袭击”式的暗访,看看当班的矿领导是不是真的在井下。对策三,鼓励员工监督,设置有奖举报,因为矿领导是不是真的下井了,最清楚的,莫过于井下矿工。
视角三:让领导下井是求同生不是共死
让矿山领导与工人一道下井,是多次矿难后网友的强烈呼声与建议,初衷是将领导的人身安全与矿工捆绑在一起,结成命运共同体,以“己不愿死,勿施于人”的同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避免灾难的发生。因此,让领导下井是要从程序上求得一个与矿工在安全作业环境中同生的结果,而不是要共赴矿难“同归于尽”。领导下井的规定,书写着危险面前一视同仁的公平,彰显对矿工制度层面上的人性关怀,不应以“幸灾乐祸”的悲壮心态视之。
安全源于严格管理与严密防范。英国就有“领导下井”的相关规定,每个作业时段井下须有一个副经理负责现场管理,否则,玩忽职守就要入狱服刑;总经理可以不下井,每天24小时须将安全作为首要职责。美国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2年必须轮换对调,不得与煤矿有任何隶属关系;未按要求培训的矿工则被视为一种危险,不得上岗。
相反,我国的一些矿井中,安监员形同虚设,领导对安全隐患麻痹大意,矿工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往往促成了灾难的发生。王家岭透水事故中,这些问题都有集中的暴露: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受困人员竟然90%不会用自救器。
因此,领导下井,体现的是对安全生产更加重视的姿态,目的是通过这种硬杠杆,进一步将安全观念与安全措施带到井下,不是要置领导于险境之中。
领导下井的意义也就在于,以身体力行尊重每一位矿工的生命权,以手中可以调动的资源尽最大可能保证井下安全。为让安全制度落到实处,首先是领导下井不能流于形式,而且要保证一定级别的领导下井才行,本身要有丰富的井下工作经验,以避免在安全问题上“外行领导内行”,导致误判或处置不力而铸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