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法干警面试热点——醉驾免刑

2013-08-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热点概述

  从酝酿到实施一年多来,“醉驾入刑”一直伴随着争议。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于当地一名街道办干部莫王松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很多公众的疑问是:同样是醉酒后驾车,为何有的判了刑,有的却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给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多、醉酒程度不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社会危害”的免刑原因能成为“同罪不同罚”的充分理由吗?而且,龙岗区法院给出的理由“醉酒后驾车距离不远”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质疑。

  “醉驾入刑”从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截止目前,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夜深人静、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事实上,此前交管部门曾有统计数据: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去年,全国酒驾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媒体接连披露的“醉驾免刑”案例,给这个法规的实效蒙上一丝阴影。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相关评论

  多位刑法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醉驾量刑标准引起的屡次争议表明,醉驾入刑之后,一些相关法律概念仍然没有厘清,公众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但同时,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各地司法机关对于醉驾行为量刑标准不一的现象,也亟须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来解决。

  曾经有刑法学者撰文指出,“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败专家林喆称,“公务员更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因为他握有的权力越大,所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不管是一般公务员还是官员,一旦醉驾就应该被依法判罚,而不是成为法律的特权群体,否则就会纵容更多的公务员心安理得地醉驾,最终导致民众不满情绪加深,对法律、对公务员群体产生嫉恨心理,甚至导致阶层裂痕化。

  《醉驾缓刑或免刑有待商榷》:纵观各国立法和量刑的设定情况,越是发达的国家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愈加严厉。德国刑法规定在饮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等不适合驾驶情形下仍然驾驶的,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也应参照造成的损害“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规定处罚;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美国纽约州法规将酗酒等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初次酒后驾车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模拟题

  醉酒驾车,有人主张判处实刑,有人主张法院可以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醉驾入刑,严惩酒后驾车,目的在于用保护无辜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实施一年以来,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定性处理,早已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但在量刑的具体操作上出现了新的争议:一方面有人主张判处实刑,另一方面有人主张法院可以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客观分析,理性看待,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总体来看,各地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无非是醉酒后驾车行驶距离短、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然而,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势必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同时也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我们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恰好背道而驰,其后果集中体现在:

  一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众所周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近期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醉驾免刑,让普通百姓对公务员是否享有法律特权产生严重质疑。如果公务员享有法律特权,司法公正则无从谈起。

  二是自损法律初衷,重创法律公信力。醉驾入刑立法原意就是不问情节、不问结果,严惩不贷。如果法院以各种所谓理由寻求缓刑甚至免刑,必然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法律公信力严重动摇,这好比从源头污染了的水质。

  三是误用、滥用自由裁量,判决显失公允。自由裁量是个橡皮筋,本是解决量罚一致的问题,其前提是弹性保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自由裁量被法官任意拉拽,无限放大、套用,加上各地效仿,法律必然被歪曲适用。当法律被曲解,法律也就失去了规范社会秩序的价值。对于饮酒后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车的尚需采取拘留的行政处罚,而对醉酒驾车却判处缓刑甚至免除刑罚显失公平,明显是一种对自由裁量权的误用和滥用。

  事实上,危险驾驶罪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做法是有着诸多依据的,理由如下:

  第一,客观上来看,机动车数量今年来呈井喷增加趋势,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500万大关,并仍在继续递增,而我国各主要大中城市,甚至小城市,公众并未做好适应复杂交通环境的准备,醉驾行为频繁发生,从杭州胡斌“飙车”到成都孙伟铭“醉驾”,生命安全与财产损失触目惊心,无数家庭因之破碎,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可以说,危险驾驶者早已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重拳出击,亮剑“醉驾入刑”,保障出行安全,实乃应舆情、顺民意、合国情。

  第二,从社会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高风险社会行为必然加剧社会运行成本。醉驾这种高风险行为,必须要加强控制和规避。因此醉驾入刑是国家风险控制,回应民众安全期许的必然选择,一旦对醉酒驾驶者适用缓刑或者免刑,无异于背离现实需求和立法目的,无异于放纵醉酒驾驶,无异于高风险社会运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就是对社会风险控制的一种理性表达。

  第三,从执法投入和执法效果来看。醉驾查处,按照公安部的部署,一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始终对醉驾行为保持严管、高压执法。在时间上旷日持久、在人力上前赴后继,在物力上不计其数,取得了丰硕战果,也赢得了广泛赞许。但即便如此,醉驾行为仍未销声匿迹,违法行为人对处罚行为的故意逃避,对法律的蔑视,对他人生命、财产的不屑依旧存在。面对法院醉驾缓刑或者免刑,我们不得不担心今后是否出现检察机关对醉酒驾驶适用不起诉的情况。如果任由发展,执法投入必然不能保证执法效果,执法资源必然面临巨大浪费的危险。

  第四,伴随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正全面与世界接轨,依法治国下的法律制度也在汲取着当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智慧与经验。醉驾入刑作为普遍严惩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立法量刑设定上,抑或是在司法实践中,法治发达国家的力度、硬度、标准都要高于中国。醉驾不免刑显然是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我们理应对此学习借鉴、态度明确。

  第五,从文化角度来看,我国酒文化自古盛行,即便普通人都意识到醉酒驾驶威胁别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损人不利已,仍常常不能自律,劝酒为风,纵酒为乐,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加重了醉驾治理的难度,非猛药不能治。刑法作为法律强制力最强的部门法,能够矫枉过正,以其惩戒力、威慑力、评价力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逐步实现教育和指引功能,有助于克服酒文化传统所带来的弊端,有助于重塑健康文明向上的酒桌文化,有助于建构理性规范的交通伦理。

  综上所述,至少在现阶段,对醉驾的犯罪行为人处以实刑而不是缓刑或者免刑是契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不二选择。


 

推荐阅读

天津政法干警面试:结构化面试测评要素和评分要点

天津政法干警面试的四种主要形式

天津政法干警面试备考概述

天津政法干警面试模拟:“贫困生”选举

天津政法干警面试模拟:农村保障体系建设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