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2011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现就2011年我市公开招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工作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2011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公告》中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满足《2011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如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3、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4、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11年应届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毕业的。
(2)2009年、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尚未派遣就业、户籍在原学校的。
(3)2009年、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就读学校将户籍转回生源地或者户籍档案存放在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的、截至目前尚未派遣就业的。
(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按应届毕业生报考。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6、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如何认定?
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辅修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7、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8、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10、报考人员以什么方式报名?
2011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报名工作在网上进行。考生可登录网址:jyjcbm.tjpnet.gov.cn进行网上报名。
11、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报考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事人才信息中心(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12、考试考务费用如何收取?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90元/人,面试费用45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1年10月25日8:00至10月31日16:00,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13、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4、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市公安局(23396821)、市监狱管理局(27023606)联系。
15、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
体能测评和资格原件审核工作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名单,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由招录机关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因报考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从该职位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16、体能测评、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需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达标及未按照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
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陆网址jyjcbm.tjpnet.gov.cn查询相关文件。
17、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18、如何进行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文件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等。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19、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