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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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区教师队伍发展与建设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92名,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2011、2012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2011届毕业生必须具有天津市户口。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业院校(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外语学院、体育学院)相关专业2011、2012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
3、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2012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口。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2011、2012届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专业知识和技能;
5、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可放宽至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相应学科、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在2012年7月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于2013年7月办理转正手续时提供,否则解除聘用关系);
7、具有非农业户口。其中农业户口人员可以报考,但须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时取得非农业户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8、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内警告或学校处分的;
2、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