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2013年5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3-12-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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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直事业单位笔试辅导简章
根据《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等8个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省民政厅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下同]和四川省民政厅网[www.scmz.gov.cn,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主要职能 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新都区 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休养、预防、保健服务;成都市、新都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第二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大邑县 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第二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经国家认定的综合性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1-4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疗养;成都市、大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省心理康复疗养院) 全额拨款 成都市崇州市 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省心理康复疗养院)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主要收治全省各地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平时期因战、因公患精神、神经疾病的复员退伍、残疾军人住院治疗、康复、休养、预防、保健服务;成都市、崇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川省假肢矫形康复医院(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 差额拨款 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6号 四川省假肢矫形康复医院(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系省民政厅直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民政部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承担着为脑瘫儿童、三瘫病人、老年人进行康复理疗,为伤残军人、残障人士进行辅具装配及康复训练的任务。是省市社保、各保险公司定点服务单位,省市残联合作单位,也是四川大学等高校教学实习基地,是一家集研发、教学、康复治疗、辅具装配为一体的康复医疗专业机构。 四川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全额拨款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四川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经省级民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及证书制作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民间组织负责人的业务培训。 四川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全额拨款 成都市双流县会缘路739号 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储备、管理中央和省级救灾物资,指导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使用工作,协助开展社会救灾物资募集和捐赠接收管理工作。 四川省减灾中心 全额拨款 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3段 省减灾中心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减灾救灾的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应用服务、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等职能,为政府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指导全省减灾体系建设。 四川老年大学 全额拨款 成都市方池街17号 四川老年大学系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公益性老年教育工作,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限定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岗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全日制限制),并完全符合《四川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2013年5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3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报名时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本单位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学位证以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两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的责任自负。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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