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在浩浩荡荡的消费大军当中,不乏有一些消费者在平时的购物过程中马虎大意,对商品的保质期漠不关心,而且所购的食品也不会立即食用,待到食用时,却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因此,监管部门发出明令禁止,要求商家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必须作出醒目的提示,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为商家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如今,有一些不良商家利欲熏心,不仅没有诚信,甚至丧失了良心。他们不择手段对即将过期,甚或已经过期的商品大做手脚,通过涂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等方式来糊弄消费者。这样的商家,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现在,我们欣慰地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就这一问题专门发出明令加以禁止。但是,要想让“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标识”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还须付出更多努力。
这些年来,各种各样的“禁令”可谓层出不穷,然而,不少“禁令”最终都沦为了摆设。比如说,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违法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禁令多次出台,但此类行为却仍在很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禁令”成了“纸上谈兵”,不仅源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禁令”不够重视,更反映出颁布“禁令”的相关部门缺乏执行力。
事实上,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禁令,本身就存在着诸多漏洞,所谓的“即将过期”,究竟该如何理解呢?3天还是5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呢?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在数字上有明确规定,那么,不良商家势必会大打“马虎眼”、“擦边球”。另外,对于商家不能进行醒目提示的行为,监管部门又将如何来进行处置呢?如果只是“以罚代管”,那最终“埋单”的恐怕还是广大消费者。
作为工商部门来说,作出“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提示”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好事,但好事只有不折不扣地办好,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理解。相反,如果只是用这样的规定来糊弄百姓,使“禁令”沦为“纸上谈兵”,那么,不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治理,政府主管机关的公信力恐怕也会大大折扣。但愿笔者的担心是杞人忧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