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如果有学校的监管,有家庭的守护,有社会的救助,这五个孩子的命运也许将不至于此。然而,5名死亡男孩当中,“4人辍学仅1人在校”的现实,让人看到脱离了监管和守护的失学儿童,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21世纪教育研究院最近发布的《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十年评价报告》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十年间农村学校已经减少一半。
由此带来的上学路途遥远、缺乏家长看护和适龄儿童失学问题,拷问地方政府的“兜底”责任。诚然,失学儿童的问题并非一地、一部门所能独力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可以对失学儿童放任不管。笔者看到,这一事件发生后,贵州开始建立“控辍保学”考核跟踪机制,而毕节也启动了留守儿童排查和帮扶机制,力图使得类似事件不再重演。当地的这些措施虽是亡羊补牢,却也让人有了些许欣慰。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益庞大的农民群体进入城市务工,大量适龄儿童跟随父母进城,而城市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或多或少的歧视,使得这些儿童难以入学,一些成为失学儿童;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和农村教育资源的整合,大量的农村学校被裁撤兼并,农村儿童的上学远、上学贵、上学难问题日益凸显。二者的叠加效应,产生了大量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乃至失学儿童,中国教育面临“城挤、乡弱、村空”畸形局面的挑战。由此带来的流失辍学及隐性流失辍学率的提高,让不少儿童缺少社会各方的监管、关爱、救助,身心发展不健全,生活生存现状堪忧。
失学儿童及其系列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值得社会各方反思,需要全社会通力协调共同合作,为失学儿童健康成长,更好生活共筑防护墙,共撑“安全伞”。首要的一点,就是建构农村教育的可行模式,加大对农村教育资源和政策的适度倾斜,合理配置农村义务教育资源;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地方政府重要决策指标,加大对于农村随迁进城入学儿童学位配置,从源头上保障适龄儿童就学。
其次,要建立家长、学校、教育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以便对那些已经失学、可能失学或者是临时离校学生及时施以监管、救助和救护。这其中,对于家长的监护教育和指导,对于教育部门、学校、教师的责任划分和追究一定要落实到人。
对于失学流浪儿童保护,应该以社会系统而高效的救助体系为保障。统合政府救助、家庭监护、公益慈善等各种社会力量,使得失学流浪儿童的保护观念、措施渗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形成关爱失学流浪儿童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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