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公众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官员涉嫌公费旅游。这需要由当地政府及时、充分公布有关信息:食药监局的公车载着一位地产商到底在武当山干什么?二是,如果官员出差时死亡,就要定为“因公牺牲”、“烈士”,实在有些名实不符。平心而论,如果陈局长真是在出差路上遇车祸死亡,享受相应抚恤待遇是理所应当,但要戴上“因公牺牲”的光环,让人很难接受,毕竟陈局长的情况跟电影里烈士堵枪眼那样的英勇牺牲,实在相差太远。
类似的质疑还有很多,比如:去年7月,四川泸州市一名公务员,午休时上厕所不小心摔倒致死,结果竟然被定为“因公牺牲”,引起舆论哗然。有评论直斥为“谬赏主义”、“廉价的荣誉”。
以汉语为母语的人,不难理解“因公殉职”、“牺牲”、“烈士”这些词所代表的崇高、伟大意义。但如果仅仅是公务员出车祸、摔倒,就要用这些词予以加冕,很难让人觉得是“名正言顺”的。民众绝不反感给公务员相应的保障措施,反感的只是荣誉被“高人一等”地滥用。
问题出在哪里?制度原因在于,中国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长期滞后。
19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打破了“大锅饭”,企业员工摆脱“单位人”身份,走向社会,其劳动关系、工伤、社保、退休适用劳动法等法律。但公务员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即便在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也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形成新型的工伤、退休制度。事实上,公务员的工伤是“无法可依”的。198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该条例对军人死亡按三类情况抚恤:病故、因公牺牲、烈士。显然,军人的职业风险、行为规范、生活工作条件,跟普通公务员天差地别,但这套本为军人设置的抚恤制度,却别别扭扭套在公务员身上22年。比如,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就属于“因公牺牲”,用在本身就有职业风险的军人身上相当公允、庄重。但这一条套用在前述在厕所里摔倒的公务员身上,就有些“过分”了。至于老河口市的陈局长,如果真是招商时遇到车祸,“工伤”的认定显然比“因公牺牲”更名实相符。
还值得一说的是,公务员套用的军人抚恤制度,其认定范围、保障标准,都要比普通人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要广、要高。比如“病故”是兜底保障,无论是否死在岗位上,公务员都至少属于“病故”,可得到相当于2年全国平均收入,再加本人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而普通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病亡,原则上不能算工伤。
“因公牺牲”屡屡适用在一些公务员的普通工伤事故中,造成了很多误解,也有损于政府公信,关键还是要抓紧公务员制度改革,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得到公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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