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太低。行人只要一个匆忙的理由,就可以置交通法规不顾,横闯红灯而去,而许多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不小心翼翼对“闯红灯”行人进行避让。
另一方面,近些年我国对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更加严格。在许多城市大量“高清摄像头”的“监督”之下,司机对于闯红灯可以免于处罚的侥幸心理已经越来越少,特别是在一些重点路段,机动车都要严格按照标志线通行,否则都会受到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行人在“闯红灯”过马路时的安全意识。
另外,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不足,也在客观上导致了“闯红灯”行为的发生。一些城市的非机动车道变成了事实上的机动车道,路边的人行道变成了汽车的临时停车场,有的红绿灯时间间隔太短,来不及让行人通过。
“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不仅存在于交通规则之中,在社会管理、官场治理、商业伦理上同样存在。表面上是“法不责众”的社会心态在作怪,其实还是社会规则失范所致。正是因为对“法不责众”过于迁就与放纵,才形成了结伴而行的群体心态。
“中国式过马路”是社会生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规则失范的表现。如果不能重塑规则意识,实现真正的制度治理,那么这样的状况将难以改变。因而,无论是交通秩序维护,还是社会治理,都应当强化法纪的刚性,而减少人为的影响。
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良好和社会秩序和有效的社会管理是必要条件。要有效地止失范现象的蔓延,需要釜底抽薪,正本清源。
因此,必需要完善法规。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剑锋锋利,而且在于警示高悬;惩前解决现实问题,毖后解决根本问题。其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严格地说,要绝对禁止失范是不可能的,个人的越轨行为有其突发性。但是问题在于不能使失范积累成为一种社会风潮,成为一种理性化的有预期的习惯化行为。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奖惩机制。其三,加强人们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社会规范的内在支撑,是现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得以稳固存在的重要文化价值观念基础。“失范”危机并不是源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价值的缺失,而是这些思想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内化并“合法化”而导致的。必须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蕴含的新的价值体系进行及时的、理想的建构和阐释,将其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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