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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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最大的障碍并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官,而在法院能否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近期有几起被告人被判无罪的个案,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先有浙江张氏叔侄案的冤案平反,两人恢复无罪之身。后又有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在历经七审三判后,终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最新的例证是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12年悬而未决,近日终以五名被告人全部被判无罪而落判。
这些判决引来了一些法律人的或谨慎、或激动的叫好之声。如有则微博就称,“无罪判决,已经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可以有了。只可惜,来得太晚,都超过了十年。我愿做中国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立马判无罪,甭等十年!”
“证据不足不为罪”(疑罪从无),本是刑诉法的明确要求,但是现实中,它往往迟到,一些案件,只要通过了公安、检察的程序,不管证据是否充足,最终法院都很难宣判无罪。“疑罪从无”明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却又常常成了一个“梦”。这着实令人感慨万分。
但是若将这一怪现状都归结为当值的法官,未必公允。难道法官都不晓得“疑罪从无”,且天性就爱制造冤狱?相信多数人都不会这么看。那么为什么明明是证据不足,法院却不敢判处无罪。这多半是因为,在法官的背后,还有一股无形的力量在左右着裁判的结果。举凡近年来那些轰动一时的冤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王子发案、浙江两张案等等,莫不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之手。
所以说,“疑罪从无”最大的障碍并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官,而在法院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再确切地说,在于当值的法官能否拥有抵抗外来压力的制度保障。以此反观舆论对“疑罪从无”的叫好,这其实也是对法官的一种舆论保护。那些动辄爱将舆论对个案的评述贴上“舆论审判”标签的法官理当知道,舆论监督的指向并非是某个固化的司法结果,而是司法公正。对舆情稍有留意就不难看到,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呼吁早已是主流。害怕舆论、甚至对舆论避犹不及,不应是自媒体时代的法官品德。
当然,认同“疑罪无罪”,并不是要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疑罪从无”也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有的是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有的则是因为侦查机关的不作为甚至是渎职,而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形成了法律上的“证据不足”。法治社会当然不会赞成“命案必破”,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侦查机关力争实现“命案必破”。在法理上,个体将对犯罪的追诉权让渡给国家,是基于对国家的信赖。接受授权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也有职责去努力实现每一宗个案的公平正义。
对“疑罪从无”再怎么强调,也不代表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上就可以消极以待。相反,在侦查工作中尽快完成从“抓人破案”到“取证破案”的转型,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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