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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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现方是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的一个普通居民,13年前,因为多次信访被当地公安以“偏执型精神病”送往医院强制接受治疗,之后她又因为同样的理由多次被送去强制治疗。日前,浙江高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该市公安局的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
因为上访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限制自由,詹现方不是第一个,但愿她成为最后一个。在此之前,河南农民徐林东因为进京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六年半。河南农妇吴春霞因上访被拘留劳教,并被强行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江苏省丹阳市粮食局职工姜和娥同样因为上访,前后三次被关在精神病科“收治”,累计时间近十年。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上访两次,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显然,这些案例并不是“被精神病”事件的全部。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甚至有理论依据。 2009年,北大教授孙东东就曾对媒体说,99%的老上访户有精神病。
某些地方政府以“精神病”的理由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更是有着“成熟的实践经验”。甚至有某县在自己的政务网上发布一篇经验文章,总结“怎样依法处置信访问题”,宣称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教一批”。某些基层政府热衷于使用“被精神病”的手段来对付上访者,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办法最为经济实用灵活方便。给上访者治疗精神病,表面上体现了政府关怀,实际上可以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惩戒的目的。
譬如,一些上访者被关进精神病院,没有近亲属的签字,精神病院照收不误,理由是“政府送进来的”。更为搞笑的是,病历上联系人和病人关系一栏,赫然写着“干群关系”。凭着这种莫须有的 “精神病”说辞,某些基层政府就能把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关起来电击、打针、吃药,如果这也是“干群关系”,这个隐喻实在太可怕了。有上访者在精神病院一住 10年,可见入院何等容易,出院又是何等艰难。这其中既有精神病人的权利普遍难以保障的问题,比方说你越说自己没病,就越会被认定是精神有毛病的表现,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意愿”问题,在他们看来上访者自然是呆在里面最好。
千呼万唤的《精神卫生法》终于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终结“被精神病”现象的希望所在。多年砺一剑,《精神卫生法》也算最终没有辜负社会的期待。其中,针对“被精神病”现象,法律明确了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强制治疗作为例外,被严格限定为自伤和伤人两种危险情形。讨论稿阶段引发热议的“扰乱公共秩序即可强制治疗”等条款,最终被删除。这就从程序和条件上限制了权力的作为空间,一句“精神病”将无法再轻易地把一个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河南法院判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农妇进行赔偿,到这次浙江法院判公安机关违法,都可以说正确地兑现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被精神病”现象而言,也可以看作是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徒法亦不足以自行。很简单的道理,此前虽说没有《精神卫生法》,但相关的法规也从来没有许可过地方政府以“干群关系”的名义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权力对于公平正义的破坏,也有一个不断试探的过程,如果这种破坏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那么它自然会变本加厉,找“砖家”作理论背书,甚至将破坏法治的经验到处推广。有了《精神卫生法》之后,还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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