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系统或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应聘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资格条件;
(四) 考试、考核;
(五) 体检、考察;
(六) 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快节奏、提高效率,从发布招聘公告环节到公示拟聘结果环节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赴外地招聘紧缺人才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简化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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