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

2015-10-09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公务员考试中,有一句话叫得申论者得天下。申论的提高在于日常的积累。因此,每天关注一点社会热点新闻,看一些专家对热点新闻的评论,以及申论范文,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四川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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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 人格的人,这是现代 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 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在江苏南 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2个小时后休庭。法庭上,被害儿童养母李某 否认犯罪,认为“并没有打 得那么重”,打人只是“出于教 育的目的”,“改一下他的恶习”,对鉴定程序提出 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尚未结束,被告人是 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需要 承担刑事 责任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 机关基于证据进行理性判断。但是作为一起家庭教育不当引 发的刑事案件,本案被提起公诉并进入 庭审程序,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意义。以往,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很少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也一般是受 害人提起自诉, 公诉机关主动 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本案在一定意 义上表明,对于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沉默。
  当然,案件本身尚需“就事 论事”,切 忌将虐童的普遍社会 情绪加诸个案之上。从舆论关注 的细节看,公诉方基于儿童 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与被告人拒不认 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媒体所侧目的“打多长时间记不清了”“收养手续所用证明被指伪造”等,也容易引 起公众对于被告人的谴责,这种道德指 责很容易形成法律上的先入为 主的判断,甚至造成司法结 果与社会预期的紧张。
  说一千道一万,个案中的司法程序需 要排除各种情感因素,作为 大众理应明白:被告人不认罪甚或狡辩,都是法律赋予其 应有的权利,不可被司法机关剥夺,也应得到我们的尊重。被告人的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在综合利益均衡下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都需要依据详 细的事实证据,并在平和开 放理性的法 律程序上作出合乎逻辑的判断,而不应受到其他 有关道德评判 细节的影响。只有建立在客观中立理性 谦抑基础上的司法,才 能为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 更持久的救济保障。
  一旦将目光从对司法 结果的习惯性审视移开,我们就不难发觉 该案开审的另外一层价值:作为公权力的刑事司 法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的介入,其实触及的是中国式家 庭教育的积弊,是深藏中国家长内 心的教育理念和习惯 性思维。在我们的传统育 人文化里,“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乃是遗 传不绝的“经验”之谈。即便是在今天 ,即便是在现代化的 文明都市里,“打”依然 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只不过,更多的家长把握住了分寸,没有让自 己的行为陷入司法评价的险境。
  “打”的教育理念, 说到底根源于传统的父子关系结构,父母将 子女视为自己的财产,所以拥有处置权。而司法的介入,恰恰是将儿童从父母的私有财产 归属下解放出来,将其还原为一个具有 独立人格和法定权益的人。这种司法介入,实际上承担着对 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公共舆论真正 需要挖掘的社 会价值就在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虐 童案件,在厘清家庭教育手段的合法与违法界限的 同时,更应反思我们的教育方式该如何对接现代文明。真正将孩子 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 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2016年国考复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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