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
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二)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三)量才适用原则
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
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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