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通知

2013-08-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
  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
  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
  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
  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
  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
  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
  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
  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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