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13-03-2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陕西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公告
  为了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按照《陕西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737名。其中,法院系统44名,检察院系统164名,公安系统450名,司法系统79名;各系统特设职位共62个,招录计划63名。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主要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
  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和专科学历为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具有专科学历者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具体条件培养层次的职位: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2年8月21日前已落户陕西省,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5.陕西兵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且常住户口在陕西的退役士兵。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5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职位的人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9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其中,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7.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4)报考专科层次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报考专科层次其它职位的人员须为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
  2.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资格条件,具体见《陕西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学历、学位等证书,均需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进行核验。
  3.特设职位报考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对在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符合职位要求的特设职位。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同时,“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特设职位或定向招录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不得再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或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已具有法律、司法、公安类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特设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shaanxihrss.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可通过所附联系电话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信息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提交报名时间2012年8月28日0:00—2012年8月30日24时。8月30日24时后关闭报名系统,考生不能再注册报名。
  2.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8月28日0:00至8月30日24时期间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资格审查和结果查询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8:00至2012年8月31日20:0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后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8月28日8:00至8月30日24时期间,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截至8月30日24时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职位。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8月29日上午9时、8月30日上午9时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三)报名确认
  网上确认。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每科50元。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24时。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8月31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考生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2年9月2日上午9:00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2年9月2日上午10:00至9月2日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缩减招考计划的职位所涉及的考生,不得改报。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9月12日至9月14日24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各培养层次职位分为:公安、法院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司法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以及所有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民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附后)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
  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预计于2012年10月上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个人公共科目笔试各科成绩。
  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构成考生的笔试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退役后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者,应在9月17日至18日二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确认,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及资格复审安排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分别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由资格审查单位在其准考证上盖章。
  资格复审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自考、成人高等教育相关证明)和报名登记表,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项目主管机关的考核合格证明。
  资格复审对象系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审验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资格复审单位同意,可延缓至体检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资格审查单位按照《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详见附件)执行。体能测评时,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不超过3次。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三)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面试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整个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的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七、体检和考察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
  体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实施。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体检对象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入学等后续安排,本次定向培养招考的体检工作,不再受理考生的暂缓体检申请。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因考察对象放弃,以及经考察单位认定不符合报考公务员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对正在接受调查,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2012年11月15日前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八、公示与录取
  对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考录办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公示名单,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公示期间如发现考生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取或复试资格;2012年11月30日前难以核实清楚的,终止录用程序,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为拟录取人员,并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中,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先参加招录院校的复试,合格的由招录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录取人员管理、毕业录用和服务年限
  学生完成学业后,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与培养院校联系,并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提出办理合格毕业学生的公务员录用和报到手续的意见,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文件,给考生发放报到通知书。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下发的录用名单和考生持有的报到通知书为考生办理报到手续。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定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须满9年,方可交流。
  十、纪律要求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各招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在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了健全公务员考试录用档案资料,有效防止通过冒名顶替考试作弊等行为,本次考试结束后,省考录办将调出已录用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申论、行测原始答题卡,转交资格审查单位核验笔迹,并由用人单位装入考生个人档案。报考人员如果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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