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民告“官”不见“官”是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要求,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有助于妥善地化解纠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重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很重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就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就会使官民矛盾继续紧张,就会使行政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就会使出庭应诉制度变成摆设。
对此,《规定》明确,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出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在庭审过程中,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近年来,在政府信息公开等个别类型的行政案件,数量较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压力较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定》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副职负责人、分管副职负责人等,均属于负责人范围。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无须共同被告负责人全部出庭。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这些实事求是的做法,解决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面临的实际问题。
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是行政诉讼的价值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相信《规定》的出台,将对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