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市场机制,将公务员的身份变成了合同制。也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将与机关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他们在合同期间,享受公务员编制和相关福利,合同结束后则不再享受编制和福利。
此前,上海、深圳、辽宁、江苏等地已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务员聘用制。深圳从2010年1月起,对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度。相比传统委任制公务员,聘用制公务员由于是合同管理,它的退出机制更加灵活。此外,二者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在责任权限、能力要求以及职务升降等方面也执行相同的制度。实践表明,通过聘任制不仅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也使那些感到工作不适应或难于发挥才干的公务员可以选择退出。
山西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聘任制公务员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探索调研中,制定出台后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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