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 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6日,笔试内容包含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考生可参考2016年山西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山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公布如下。
2015年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促进我县教育、卫生、农业等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为我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19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以招聘公告为准)。
三、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四、招聘岗位
1、全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79名。
2、差额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40名。
五、招聘方法和程序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1、发布招聘公告
2015年12月14日—20日,在新绛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新绛县人社局信息网公布招聘方案,在县电视台发布招聘公告。
2、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信网查询并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新绛县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自行下载,表中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报名费100元。
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须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考有本专业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须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相关资格证书、学历取得时间、年龄、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均以报名开始日为截止日期。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应与所报岗位要求的专业相符或相近(参照2015年山西公务员报考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计划比例一般应达到3:1方可开考,报名人数不达比例的,按规定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根据晋人社厅发[2014]9号、20号文件精神,报考高层次人才岗位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不受招聘比例限制)。
报名时间: 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6日
医院: 2015年12月21日——12月22日
中小学教师: 2015年12月23日——12月24日
其他岗位: 2015年12月25日——12月26日
每天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8:00
报名地点: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三楼会议室
(2)资格初审
依据报名资格条件对报名对象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准考证正反面不得涂写),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
发放时间:2016年1月8日——1月9日
发放地点: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均实行百分制。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按综合成绩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拟聘用人员综合成绩低于60分不予聘用。综合成绩相同时,应聘者名次按面试成绩排列,如面试成绩仍相同,按加试面试成绩排列。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按招聘岗位分别命题,满分100分。报考高层次人才岗位和社区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报考政务中心专技1和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局专技3岗位的,考试内容为公文写作、文秘知识;其余岗位考试以岗位要求的学历水平为准,内容为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面试: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分岗位确定面试对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者,一同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思维理解、分析应变、语言表达及专业技能等能力。面试考官不得少于7人,由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面试满分100分,采取当场打分、当场亮分、当场统分、当场宣布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如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而形不成竞争的,考生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否则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考试综合成绩及时向社会公布。
(3)资格复审:考试结束后,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及本人档案。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空出的招聘计划,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4、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对象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
(1)体检:体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报考教师岗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执行;报考其他岗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负担。
(2)考察:考察采取档案审查、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考察结果存入应聘者人事档案。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所空出的招聘计划,不再递补。
5、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县人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所空出的招聘计划,不再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6、聘用
(1)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县人社局核发《新绛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
(2)用人单位在收到《新绛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15日内与新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3)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实行6个月试用期(招聘为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在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为其试用期)。
(4)试用期满,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并出具鉴定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合同。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持《新绛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和试用期考核结果办理其人事、档案、编制等相关手续。
(6)聘用人员一经聘用,在招聘单位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六、招聘纪律
1、本次招聘工作由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务工作;监察局负责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群众反映、举报问题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招聘期间的试题保密、安全保卫工作;教育、卫生、编办、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并做好招聘相关工作。
2、招聘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简化或合并有关程序。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严禁有关单位和公开招聘的组织参与者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3、招聘工作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从事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4、应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招聘纪律,如实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七、注意事项
1、整个招聘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均在新绛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绛县人社局信息网进行通知和公告,请应聘者随时关注,否则责任自负;
2、应聘人员提供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应确保联系畅通,否则责任自负;
3、本《实施办法》由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咨询电话:新绛县人社局 0359—7532693
监督电话:运城市人社局 0359—2660316
新绛县监察局 0359—7530777
5、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笔试、面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考生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1、《新绛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一览表》
2、《新绛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3、《新绛县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4、工作经历证明(样本)
5、在编在岗人员报考介绍信(样本)
以上表样,请点击下载(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