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012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参加考试,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2012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考试大纲》,经上海市公务员局审定,现予公布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结构
2012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者《日语》),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
(二)《申论》
《申论》以主观性试题为主,考试时限120分钟。
(三)《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40分钟。
(四)外语(《英语》或者《日语》)
外语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10分钟(其中听力时间约30分钟)。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申论》
本科目以主观性试题为主。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
(三)《法律基础》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四)外语(《英语》或者《日语》)
本科目均为客观性试题。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
报考者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和科目代码,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