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通知

2013-02-1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关于2011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的要求,2011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46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中: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377名,市属监狱劳教单位招考90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 招考对象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自行确定。
  (二) 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身体初检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3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到3月31日上午10: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省属监狱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省监狱管理局设11个身体初检点(地址详见附件)。
  报考省属劳教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劳教局负责,地点: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1号(山东省劳教警官培训中心,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口向南50米),联系电话:0531-88197922。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需提交《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报名
  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具体办法是:
  1、报考人员登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9:00-3月30日16:00,查询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3月31日。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在读全日制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2、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用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则视为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用人部门应留存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且身体初检合格的人员,要于2011年3月28日-4月1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缴费,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1年4月19日-4月23日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不实行网上缴费,持下载填写的《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按指定的 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手续。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除出具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按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减免手续。
  4、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报名及具体工作安排,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报名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三)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1年3月27日之前取得)、身份证、户口簿,在职人员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是否同意报考公务员的意见等),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须提交人事代理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经用人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报考职位有其他要求的,均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4月24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O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 (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制。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面试时间与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同步进行的,可使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制的面试试题。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的评判、考官组成等相关事宜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17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面试,可与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同步进行,也可自行确定组织时间。面试工作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职位空缺的,其中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1〕1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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