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如何让央企红利不再成为众矢之的
2013-08-2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据报道,今年2月初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将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近日,国资委一位官员表示,关于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以下简称“红利”)上缴比例的研究报告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尚无是否上调的最终结论。
应当说,提高上缴比例,不需要再争论。关键是,提高多少、何时提高、如何提高、上缴的红利如何使用。
我认为,首先,应当在统一提高的基础上拉大上缴比例差距。由于央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属于一般性竞争行业,有的属于垄断性行业,有的属于军工行业,等等,不同的企业,利润空间完全不同。现行政策规定的央企上缴红利的比例总体偏低、差别太小。特别是垄断行业,15%的上缴比例明显偏低。更何况,这些上缴的红利绝大多数又都回到了企业手中,如前两年对油企、民航公司的“政策性扶持”。而对一般性竞争行业而言,10%的上缴比例应当不算太低了。
所以,在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时,一定要不同行业区别对待。如垄断行业的上缴比例应不低于30%,对集生产、经营、执法于一体的烟草等高垄断行业,则可以将上缴比例提至40%以上。而对一般性竞争行业,则可以将提高幅度定为5%左右。
第二,应将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与企业改革同步推进。有关方面担心,如果过度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按照目前央企人员结构以及承担的社会事务来看,会对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等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这恰恰说明央企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尽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如果能够将提高央企红利上缴比例与企业改革结合起来,让央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将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能缓解央企红利上缴矛盾。
第三,应当科学使用上缴的红利。主流民意认为这些红利应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这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在一段时期内,央企的发展,特别是在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仍然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央企上缴的红利,除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之外,还应当拿出一部分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力。其前提是,在资金分配时必须切实按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来确定,而不是洒花露水,更不是给予企业亏损补助等。
总之,对央企的红利问题,应当客观分析、正确对待,既不要竭泽而渔,也不能过度保护,而要结合央企发展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让央企红利问题“脱敏”,不再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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