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降职制”能否撬开公务员“下行”通道
2013-08-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日前,广东佛山首次出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量化考评措施,首次明确“降职制”,此举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鲜见。该市将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考核项目,明确规定,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3月20日《南方日报》)
正如一些分析人士指出的,佛山在干部考评中明确降职安排实属罕见,这是探索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突破。虽然在国家《公务员法》中有对公务员降职的调整安排,但长期以来真正实行的却是少之又少。国家公务员管理局数据显示,目前公务员年均辞退率只有0.05%,而适用降职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公务员只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显而易见,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大多数行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时,公务员却能四平八稳地安享太平。有专家指出,与其他社会职业相比,公务员行业是一个严重缺乏流动性和新陈代谢程度十分不足的职业生态,很容易造成机构膨胀、缺乏活力、效率低下、创新不足,以至“优不胜劣不汰”。这次佛山市将降职运用常态化,无疑撬开了一条公务员“下”的通道,这种体制内的自我修复尤其值得推崇。
不能正确用好降职手段,首先是思想上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观念。过去,人们常常把对公务员降职看作是一种处分,都以“下”为异类,下调职务者也视之为“耻”,往往就此心灰意冷、一蹶不振。但从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降职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仅仅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公务员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等方面均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公务员的“上”与“下”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调整。所以,不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扭转过来,公务员系统就自我关闭了“下”的通道。
公务员之所以难“下”,或者说“下”不能成为一种常态,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往往是没有从整个制度体系上去通盘考虑,忽视了机制的整体功能,没能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很难令被要求“下”的公务员信服。因此,打通公务员“下”的通道,不仅要有佛山这种“群众满意度”的硬性标准,更要的配套完善的体制机制。比如,近些年来,各地推出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试行公务员聘任制、定期组织任职考核等举措,都为公务员合理合法“下”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在不少公务员认为“下”是“耻”的当下,不能简单地一“下”了之,还应当让他们知耻而后勇,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让他们能够由“下”再向“上”,促进公务员“上”与“下”成为一种正常现象。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我们期待更多的地方能够打通一条条公务员“下”的通道,通过自身循环来保持公务员队伍鲜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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