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假冒伪劣治标须治本

2013-09-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假冒伪劣可以亡国”的论调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确实使人不敢设想未来将是一幅什么景象,金华毒火腿案声犹在耳,山西假酒案恍如昨日,从偷盗单位的金属标牌到马路上的铸铁路标,甚至“下水井盖”直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这不得不让我们敲响警钟,——治标须治本。

  不法之徒丧尽天良,置人民的生命于不顾。症结何在?归根结底是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利益驱使,一些人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为了钱可以投机取巧,为了钱可以歇斯底里,为了钱可以丧心病狂,甚至为了钱可以无恶不作,而所有这些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又似乎都是可以原谅的,远不像杀人、抢劫那样不可饶恕,所以,只要不出人命,地方政府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事也有人护着,最多花点钱了事,即使“撞到了枪口上”也不过抓两个“替罪羊”、“倒霉蛋”,一阵风过去一切照旧,造假的依然造假,害人的照样害人,偷盗的过几天依旧换个花样继续,只不过手段更高超了,技术更先进了,规模更大了,花样更多了。所以,要彻底根治这些现象,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严刑峻法”,国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使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彻底打消侥幸心理,杜绝产生不法获利幻想。

  要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判监禁2年。美国对这类违法者的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判监禁10年,或两项并处;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额为500万美元,监禁20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处罚明显过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何况,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只要未出现重大事故,行政机关往往罚款了事,司法机关更是不闻不问,致使制假售假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从多个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建立。有些地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猖獗,呈现出区域性造假,集团性、团伙化作案,造假数额大、品种多的趋势和特点。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制裁力度不大,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因此,要彻底根治造假行为,铲除滋生造假行为的土壤,真正形成威慑力量,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要重视城市法制建设。要把教育机制和法治机制纳入到城市管理立法中,加强制定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整套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规范市民行为的法规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向市民传播以法制规则为基础的科学文化,增强市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市民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市民的观念形态、法律素质、行为方式、精神气质等方面,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速度相适应。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为市民提供养成良好习惯、培育公德意识、提高文明素质的基础和条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直到逐步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现象的发生。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培养过程,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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