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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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前,32岁的漯河人周三江倒在郑州东区的马路边上,再也没有醒来。周三江72岁的老父亲来郑州商都路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时被索要3000元运尸费,而且不开票据,这个数字顿时吓住了老人。从周三江的死亡地点到医院太平间区区15公里,为何会花费3000元运尸费?警察和太平间工作人员均表示,这是“不成文的规定”。(6月16日《北京晨报》)
七旬老人遭遇丧子之痛,却不想在支付儿子的运尸费用时,又遭遇了15公里3000元的天价。可能这条新闻引起很大关注,更多是在于周三江老父的弱势身份——低保户,只有三亩地,一年种地的收入也不过3000多块钱。但是更需意识到,这样的天价运尸费,其实质就是另一形式的有偿执法。
按理说,遇到死亡事件,在死者家属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将尸体妥善安置,只是警察公务里的一个基本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执法经费一般都由国家财政埋单,如确实超出了执法开支的正常范围,那么收费也理当只是着眼于基本费用的承担,而非以市场价来核算。可在这起事件中,当初警方称垫资3000元运尸体,到了运尸老板那,却变成了可以讲价钱的问题,可见,警方实际上不可能支出了3000元的运尸费。那么,警方在这个过程中,也间接成了收益者的角色。且当老人无法交齐运尸费时,连火化申请手续也不能办理,又不免有以公权进行勒索之嫌。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一方面是执法者,另一方面又当是服务者。当一个七旬老人遭遇丧子,要靠卖粮来办后事,毫无疑问是个需要被同情和救助的弱势者。执法机构在这样的个体遭遇面前,除了履行基本的执法程序和任务,也不能回避具体的个体困境。至少在老人无力支付运尸费的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再将它们当成可以获利的对象。不予帮助,反倒以“不成为规定”试图成为获利者,这何尝不是一种执法良心的扭曲?
执法良心和对待弱势群体同情之心的匮乏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将执法对象当作可以用来牟利的对象,其实是有偿执法思维的一种现实延伸。派出所警察作为执法者,理当避免与具体的金钱利益打交道,在收取费用时本应该慎之又慎,开具具体的收费凭据。而在这里,不但费用超高,连收据也没有,这很难令人将之与公正执法的执法人格联系在一起。这与某些个案中,警察要收费才能办案是一个性质。
这次的“天价运尸费”或许是因为承受的对象是一名吃低保的七旬老人,而引起舆论的持续关注和同情。但我实在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引起关注,只是在执法对象无力承担这样的费用之时。当执法者不能去除利益倾向性,当执法人格与逐利人格合二为一,这是最应被警惕的公权力现象之一。
当执法者不能去除利益倾向性,当执法人格与逐利人格合二为一,这是最应被警惕的公权力现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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