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面试热点:公车采购的未来

2013-06-1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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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印度、韩国等一些国家对于民族汽车品牌的保护。比如在印度,政府各级官员包括总统和总理,都必须使用国产汽车。韩国公务用车也是清一色的国产品牌,其中现代车居于首位。然而,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却动辄乘坐国外品牌豪华轿车。宁夏财政厅斥资近900万元一次性采购25辆豪华奥迪A6一事曾引发质疑,近日该公务用车中标公告的另一细节再次引起业界和媒体关注:在包括25辆奥迪A6在内的最终中标的71辆公务用车中,仅有1辆为自主品牌轿车。时隔多月,媒体曝光也多时,但宁夏有关部门的违法采购,居然没有任何部门进行调查和纠正。

  观点
  首先,宁夏的这次政府公车采购显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早在2009年6月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明确规定,各单位新配备、更新汽车“自主品牌汽车比例应达到50%”。然而,宁夏政府采购的自主品牌汽车2%不到。此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但是,宁夏此次的公开招标中明确要求采购“奥迪A6”轿车。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实践中,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一是对于政府财政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的种种规定,法院事先不能介入,而供应商也无法事先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往往是政府采购既成事实,供应商很难维权;二是政府财政机关制定的许多关于政府采购的种种规定,被视为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能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三是许多供应商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政府不公正的采购面前,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意提起诉讼。同时,按照现行有关制度,政府财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当监督者。在整个过程中,难以见到第三者进行居中裁决和监督的身影。
  其次,自主品牌汽车的保护,必须完善司法审查机制。第一,应当完善事先的司法审查机制,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应当报送司法机关审查,或者允许当事人事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初步审查认为成立的,可以先发布司法禁令,暂缓政府采购;第二,要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可以对政府文件等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应当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参与政府采购的公民,也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在加强对政府采购司法审查的同时,也必须强化人大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状况,必须向人大报告、获得人大的批准,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当前,人大审查在政府采购中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语焉不详,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细化,监督流于形式。人大应当要求政府将每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详细化,逐项审查;同时,也可以要求政府单独就政府采购进行汇报;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专门审计;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政府采纳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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