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东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公告

2013-08-2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培养计划、招考职位和培养院校

  全省计划为基层政法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定向培养招生)400名,其中,基层检察院22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大学;公安机关126名,培养院校为山东警察学院;基层司法所252名,培养院校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考职位详见《2010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定向培养招生)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招生)职位表》),培养模式及培养方向如下:

  山东大学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检察院业务方向。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检察院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警察学院试点班,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公安业务方向,报考学历条件见《招考(招生)职位表》,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采取专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向为司法行政方向,报考学历条件见《招考(招生)职位表》,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司法所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班招录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在我省统一计划内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截止到2010年7月4日),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专为项目生设置的职位,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76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已经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1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2)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分别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负责。

  (一)报名

  1、报考人员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dsi.gov.cn和www.sdrs.gov.cn)或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0年7月4日9时- 7月7日16时,查询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8日16时,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考部门初审确认,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招考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6个小时前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是否通过的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考部门公布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考部门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6个小时后至查询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要于2010年7月5日9时-7月8日16时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40 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0年7月27日-7月30日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4、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于7月4日至7月7日(每天9时至17时)由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资格审查所需资料(见后)到指定地点(济南市大纬二路18号丽山大厦,天桥南头路东)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初审。现场审核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登陆缴费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报名资格一经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5、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招考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面试前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由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各专门项目毕业生除在面试前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当年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

  已签订就业协议或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在体检考察阶段提交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Ι(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ΙΙ(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7月3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8月1日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9:00-12:00 专业综合Ι(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ΙΙ(法律硕士)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4、笔试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

  面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考部门通知考生,并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材料参加面试。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命制。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面试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或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或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考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体能素质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测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 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按4个项目各占25%的比例,采取百分制方法,合成应考人员体能素质测评成绩。体能素质测评达标分数线为40分(含)。体能素质测评达标的,方可进入体检考察范围。如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必须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五、体检、考察和录取

  (一)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人员确定后,招考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其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两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公务员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经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除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察、政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

  (二)研究生复试、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体检、考察合格的,由山东大学按职位进行研究生复试。复试合格的人员,根据复试成绩高低,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山东人事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该职位无复试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大学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山东人事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招考部门、省教育厅和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按名单下发通知书。

  六、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完成学业、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

  0531-83011090(省检察院)

  0531-85123186(省公安厅)

  0531-88949434,88384026(省司法厅)

  0531-8602118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考试咨询电话:0531-81916030

  附件:2010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定向培养招生)职位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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