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
26.侦查人员可以决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
27.对于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 )
28.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时,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29.需要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30.鉴定就是鉴定结论。( )
31.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
32.刑事强制措施是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
33.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使用拘传。( )
3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35.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
36.对需要继续侦查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3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 )
38.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的,就不必交纳保证金。( )
3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可予以逮捕。( )
40.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41.在监视居住期间,视情况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42.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4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但行动不受限制。( )
44.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45,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4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12小时内进行讯问。( )
47.对被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48.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可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
49.被拘留的人需要被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3日。( )
5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
51.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
52.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在适当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5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14日内作出决定。( )
53.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12小时内进行讯问。( )
54.公安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 )
55,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
56.约束是一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57.强制传唤是一种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
58.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59.治安管理处罚中,处罚是目的,教育是手段。( )
60.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
61.公安派出所可以裁决警告、罚款。( )
62.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治安管理处罚无效。( )
63.作为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应当公布的。( )
64.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
65.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仅限于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 )
66.警告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7.罚款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8.罚款的幅度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 )
69.治安拘留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 )
70.治安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卜,15日以下。( )
71.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并罚时,拘留期限也不可以超过15日。( )
7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
73.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
74.应受处罚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
7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的总和。( )
76.没有危害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成立。( )
77.任何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
78.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79.违反治安管理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就是过失。( )
8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8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给予处罚。( )
8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不予处罚。( )
83,不满14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
84.已满18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85.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8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
8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88.醉酒的人像精神病人一样,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应处罚。( )
89.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拘留到酒醒。( )
90.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
91.一人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分别裁决后,只执行最重的处罚。( )
9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处罚。( )
93.对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中的不满14岁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
94.教唆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
95.教唆不满18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加重处罚。( )
96.胁迫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
97.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
98.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
99.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该主管人员。( )
100,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
10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年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一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
102.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10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
104.劳动教养,既是行政措施,又是一种处罚方法。( )
105.劳动教养不适用于不满16周岁的人。( )
106.劳动教养最长的期限是3年。( )
107.对年满60周岁的人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 )
108.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
109.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2日。( )
110.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
111.患有性病的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行为,且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
112.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的卖淫、嫖*人员,应该不予收容教育。( )
113.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 )
114.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
115.收容教育的期限是3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
116.被收容教育人员只要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就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
117.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无限期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直至其接受教育或服从管理之日。( )
118.强制戒毒是对吸毒人员的一种处罚方法。( )
119.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井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
120.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长期延长强制戒毒期限。( )
121.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送达需要强制戒毒人员之日起计算。( )
122.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确定一段合理期间进行观察,在此期间确实已经戒毒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123.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
124.考虑到戒毒的特殊性,强制戒毒所不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
125.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一律不准离开戒毒所。( )
126.强制戒毒所不应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应以休闲娱乐为主。( )
127.劳动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128.戒毒人员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
129.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实行收容教养。( )
130.实行收容教养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 )
参考答案
1.X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X 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3.X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
5.X 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X 询问多个证人时,应个别进行,不可同时询问。
7.√ 8.√ 9.√ 10.√
11.√
12.X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予以负责。
13.√
14.X 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15.√ 16.√
17.X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8.X 侦查机关不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19.√ 20.√
21.X 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22.√ 23.√ 24.√ 25.√
26.X 现场指挥人员可以决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27.√ 28.√ 29.√
30.X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31.√
32.X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33.√
34.X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5.X 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不得连续拘传。
36.√
37.X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必须退还保证金。
38.√ 39.√
40.X 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1.X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2.X 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3.X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行动受限制。
44.X 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45.X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6。X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7。√
48。X 人大代表因为现行犯被拘留的,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49.X 被拘留的人需要被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4日。
50.X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51.X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51.X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应及时将执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53.X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53.X 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4.√
55.X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56.√ 57.√ 58.√
59.X 治安管理处罚中,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60.√
61.X 公安派出所可以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
62.√ 63.√ 64.√ 65.√ 66.√
67.X 警告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8.X 罚款的幅度是1元以上,5咖元以下。
69.X 治安拘留适用于自然人。
70.√
71.X 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井罚时,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72.√ 73.√
74.X 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75.X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76.√
77.X 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的,都应受到处罚。
78.X 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
79.X 违反治安管理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80.√
81.X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给予处罚。
82.X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从轻处罚。
83.X 不满14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84.X 已满18岁的人并具有责任能力的,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85.√
86.X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87.X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8c.X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受到处罚。
89.X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90.√
91.X 一人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分别裁决后,将两种处罚相加执行。
92.X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93.X 对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中的不满14岁的,不予处罚。
94.X 教唆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他教唆的行为处罚。
95.X 教唆不满18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96.√ 97.√ 98.√
99.X 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00.√
101.X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102.X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03.X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4.X 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不是处罚方法。
105.√
106.X 劳动教养最长的期限是4年。
107.√
108.X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109.X 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1日。
110.√ 111.√
112.X 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卖淫、嫖*人员,可不予收容教育。
113.X 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14.√
115.X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116.√
117.X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18.X 强制戒毒是对吸毒人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19.X 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无须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120.X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121.X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计算。
122.X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23.√
124.X 强制戒毒所应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125.X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离开戒毒所。
126.X 强制戒毒所应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127.X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28.X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129.√
130,X 实行收容教养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满14周岁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