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86、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被拆迁人的多项损失。(1)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支付搬迁补助费;(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
287、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
288、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迁吗?
不可以。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经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289、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