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基知识:土地管理法(一)

2013-06-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90、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4条

 

291、对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国务院审批:①对基本农田的征收。②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③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92、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前应当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上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发布;被征收的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8、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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