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综合复习

2013-06-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93、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

 

294、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一般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95、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青苗补偿款、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款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①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参考法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296、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信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国务院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国务院信访部门反映不同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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