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基本理论

2013-06-14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包括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1)效力层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2)效力范围:①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外国人一律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即凡在本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受本国法约束。在本国辖区以外的任何人,均不适用。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过错;③违法行为;④损害事实;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的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不能履行而免责。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五)法律的运行过程
  (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和司法主体分别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司法机关,而守法主体为所有社会主体,包括执法和司法的主体。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包括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司法解释(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行政解释(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
  (3)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称法制监督,广义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过程合法性所作的监察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合法性进行监察、控制和督导。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性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4)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
公务员教材中心:2013年山东公务员复习教材火热销售中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