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刑罚。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1)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刑法》第4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3.刑法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本文摘自《山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