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
2013-06-1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3)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当共有人、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解析】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属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属于债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的。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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