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2日,公众可登陆省政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根据提示点击查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围绕“信用山东”主题,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省覆盖
征求意见稿写明,省级层面将率先建立“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建成“信用山东”官方网站,使其成为权威的、公共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和宣传阵地。分别建立企业、个人、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数据库信息进行聚合,建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这一体系就解决了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信息如果不能互通互联是没有意义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中的信息一定要活起来。”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冰说。
除省级层面,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也将建设本级信用平台,征集本市、县信用信息,并开放给所辖县(市、区)使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全省内互联互通,并逐步参与到全国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仅仅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及共享,要让信用成为一种真正起作用的奖惩约束力量,信用体系才能更好发挥作用。”刘冰说。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守信主体要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和宣传。通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质量信用示范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对守信主体要给予支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改革、经信、金融、财政、环保、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和领域,守信主体可优先办理,享受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主体,则要进行约束和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以信贷、纳税、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对失信的惩罚,还可以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刘冰说,推动行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需要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同时,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也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市场性惩戒,这在规划中都有体现。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形成联合奖惩机制就像是放大镜,‘守信受益’及‘失信受制’的程度被放大,更利于引导各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刘冰说。
公务人员将建诚信档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未来将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用以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和考核考评制度。
“有很多社会行为,比如学历造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屡禁不止,一味靠法律来治理效果不好,但靠道德教育又没有很强的约束力,难以起到作用。建立诚信档案,依托社会信用体系,许多问题可以得到很恰当的解决。”刘冰说。
针对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今后也将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如有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等不良行为都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会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违纪舞弊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2015年至2018年是规划的重点推进阶段,我省将修订或制定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信用法规制度;初步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标准体系;建成“信用山东”官方网站,将其打造为向社会和群众提供信用服务的窗口;率先推动法院、教育、住房建设、商务、环保、水利、交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安监、税务、金融等重点部门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并接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至少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领域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初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