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不满三年,不能到异地商会任职。10日,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已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中明确,在职(含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三年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能在异地商会中兼职(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和临时职务)。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满三年以后只可兼任异地商会聘任制秘书长及异地商会秘书处聘任制工作人员,不得在兼职的异地商会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不得获取其他任何额外利益。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地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办法中,山东为异地商会念出了多个“紧箍咒”:不能利用异地商会开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在异地商会内部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不能设立地域性分会;不能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加入异地商会;不能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别单位牟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