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
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地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教育厅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直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监督,指导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省委政法委按照中央政法委有关精神,在牵头制定招录计划工作的同时,指导相关院校落实培养方案,督促落实定向政策,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有关院校根据省公务员局确定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其他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省直政法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领域的政策指导、情况掌握和督办协调。
三、严格试点工作纪律,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会同试点院校,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态度,坚决落实好定向政策,确保合格的毕业生到原定向岗位报到。对于在校培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违约不到定向岗位报到的,要依协议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定向政策,擅自将试点班毕业生异地安置和使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因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国家安全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往年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方向、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不得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交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养措施和制约机制,加强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确保每位学员通过院校的教育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通过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二学位)教育,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法院,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本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区)级法院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1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92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65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27名)。计划招录培养对象中,法院系统2名(双语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公安系统90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西南民族大学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试点计划面向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服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录。
(二)招录条件: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限男性,年龄为25周岁以下(
五、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和中央给我省政法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中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负责制定发布此次招录(招生)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职位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达不到1:5,形不成竞争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录取。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详见附件4)。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1:3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藏汉双语(二学位)试点班拟进入面试的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藏语言能力测试,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招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报考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
报考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六、时间安排
2011年8月中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
2011年11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
2011年12月底前,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2年2月底前,入学。
2012年2月底前,总结我省试点招录工作情况,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厅和省直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有关院校要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满10年,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满8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确定。
为了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考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招办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每人按75元缴费。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同时,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O分。
(二)对少数民族考生,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
附件:1、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3、青海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计划表;
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