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新录用公务员(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最低服务期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中甲方规定的招录条件,通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在办理录用手续之前须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否则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即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不得转任、参加遴选。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至乙方服务期满为止。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人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
甲 方(公 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 方(签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 案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