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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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节 国家性质
一、国体问题
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二、政党制度
我国国家制度上坚持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的领导。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
第三节 公民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1982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诉愿权。
(三)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1、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文化权利和自由。
(五)特定主体的权利
(六)外国人的权利: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2、庇护权。庇护权,亦称为“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受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受引渡或者驱逐。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一些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服兵役。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的保障原则
第五节 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任期是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3)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宪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在每次召集时,全国人大的第一种会议形式是预备会议。第二种会议形式就是全国人大正式召集后举行的全体会议,它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公开举行的大会。
(五)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决定,按照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处理法案和一般议案的程序区别不大,基本上都要经过四个阶段:
第一,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主席团是议案列入议程的决定机构。
第二,审议议案。
第三,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与全国人大略有不同,按照宪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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