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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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及其特色
一、国家公务员及其制度的涵义
1、涵义。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2、国家公务员制度。2005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公务员管理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二、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公务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根据公务员产生及任免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2)根据公务员职务、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公务员义务、权利
1、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共有九项:(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共有八项:(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诉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从社会上选拔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进入公务员队伍,并建立相应公务员义务、权利等法律关系的管理制度。
(一)录用的前提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前提条件:一是职位出现空缺(或者编制未满、空编);二是根据空缺职位确定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原则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四)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8)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五)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报名;
3、招录机关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4、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6、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7、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六)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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